各區縣(自治縣)司法局:
為進一步發揮基層法律服務的職能作用,更好地服務基層人民群眾、服務基層社會治理、服務基層法治建設,根據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138號令)第二十七條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對我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參加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活動的行政區劃轄區范圍進行調整。
經商請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同意,我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業務的行政區劃范圍調整為:至少有一方當事人的住所(包括自然人戶籍所在地、經常居所,法人、非法人組織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位于重慶市行政區劃轄區內。
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的行政區劃轄區范圍從事訴訟代理活動,依法誠信執業,認真為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區縣司法局要加強管理和監督,強化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教育,督促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法誠信規范履行職責,對違法從事訴訟代理活動的依法嚴肅查處。
重慶市司法局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