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慶秋,男,1952年8月出生。2007年6月被巴南區中心法律服務所聘用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號為:32213071100936。
劉慶秋在2007年至2009年執業過程向市五中院法官王德華、市一中院法官彭樸、朱曉波、市高院法官崔子廷等人,共計行賄人民幣43.5萬元。2010年9月17日巴南區中心法律服務所給予劉慶秋開除處分,并報巴南區司法局備案。根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按規定程序辦理執業注銷”。2010年9月25日,巴南區司法局依法向市司法局提出申請辦理劉慶秋執業注銷。經市司法局研究決定,決定注銷劉慶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